网站地图 欢迎登陆泰州市阳光会计服务有限公司,阳光财务品牌5周年,为您提供专业化一站式工商、财税代理全程服务。

您的位置: 首页> 常见问答

关于防伪造税控系统优惠政策注意点

作者:阳光财务 / 时间:2014-09-12 / 人气:2312

关于防伪造税控系统优惠政策注意点

  下面这个文件做为增值税纳税人的各位应该都已经知道,但在工作中发现也有些园友对于此文件中的一些问题不是很清楚,故就个人所看到的问题,对其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的知识点做个小结,不尽不全之处望各位提出,我可以对此再做改进,先谢了!

  首先,我看下这个文件,财税[2012]1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

  为减轻纳税人负担,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二、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纳税人购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自购买之日起3年内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的,由专用设备供应商负责免费维修,无法维修的免费更换。

  五、纳税人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应按以下要求填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19栏与第21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小规模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11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10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六、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纳税申报环节的审核,对于纳税人申报抵减税款的,应重点审核其是否重复抵减以及抵减金额是否正确。

  七、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确保该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以上总局文件结束!

  此文件中的第一个需要注意的点是通用及专用设置的区分,优惠仅指专用设备,关于什么是专用设备此文件及之前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6]156号都做了规定:

  第三条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本规定所称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本规定所称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

  本规定所称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

  第二是关于服务费的问题,按此文件理解其后每年发生的服务费都可以抵减,而并不仅指文件发布当年。但要注意的是这句“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所以在支付时要注意服务费的金额,目前接触的正常金额应是每年400元左右。

  第三是关于此专用发票的认证问题,在这个问题下各地税局的规定不完全一样,基本上认为不需要认征的较多,但也有地方税局认为因认证后再做转出处理,所以实务中在这个问题上最好打个电话给您的专管员,安全第一啊!

  第四是关于报表填报的问题,其实上面的文件中也写得挺清楚的,但大堆文字式的表述让人头晕,反数据放到表格里重述一下:

  一、一般纳税人报表填写:

  应纳税额

  19=11-18

   

  期末留抵税额

  20=17-18

   

  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21

   

  按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22

   

  应纳税额减征额

  23

  抵减金额填入此列,但数据最大等于19+21栏合计数,大于以上两栏合计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应纳税额合计

  24=19+21-23

  此栏数据最小为零,不得为负。

  PS:此文件出台时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是旧版,故这个文件里没有提取增值税纳税申报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在实际工作中也需要填写这张表,但此表数据并不自动过入主表,故主表还是要自行填写抵减数据。

  小规模的表就比较简单了,直接看文字应该没什么问题,这里就不再以表格体现。

  第五账务处理:以前写过就不重复了。

  http://ask.uu.com.cn/blog/53180eae77995775450df7ec

  最后,再附加一个问题,就是防伪税控系统是税控收款机的区别,一个是用来看增值税发票,一个是用来向消费者(可能是增值税也可能是营业税)收款时使用的,两者在适用的税收政策方式是有差异的,工作中不要混淆这两个玩意。

  以下是关于税控收款机的政策,有兴趣的可以看下去,没兴趣的可以当此文到此结束。

  财税[2004]16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加快税控收款机的推行工作,减轻纳税人购进使用税控收款机的负担,现将有关纳税人购进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税收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所支付的增值税税额(以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准),准予在该企业当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税额,或者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下列公式计算可抵免税额:

          价款

  可抵免税额= ——————X 17%

  1+17%

  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免。

  三、税控收款机购置费用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按固定资产管理,其按规定提取的折旧额可在企业计算缴纳所得税前扣除;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购置费用可在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

  四、上述优惠政策自2004年12月1日起执行。凡2004年12月1日以后(含当日)购置的符合国家标准并按《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的规定,通过选型招标中标的税控收款机适用上述优惠政策。

  五、金融税控收款机的有关税收政策另行制定。

   

   

专业高效的泰州代理记账/泰州公司注册服务,电话:0523-86667488,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