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销返利的财税政策分析
标签:商业企业增值税进项当期税金
平销返利行为指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商业活动中出现的大量平销行为,生产企业以商业企业经销价或高于商业企业经销价的价格将货物销售给商业企业,商业企业再以进货成本或低于进货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生产企业则以返还利润等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进销差价损失。在平销活动中,生产企业弥补商业企业进销差价损失的方式包括:
一是生产企业通过返还资金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损失,如有的对商业企业返还利润;
二是生产企业通过赠送实物或以实物投资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损失。平销行为大多发生在生产企业和商业企业之间,在生产企业与生产企业之间、商业企业与商业企业之间的经营活动中也有出现。而目前已发现有些生产企业赠送实物或商业企业进销此类实物不开发票、不记账,以此来达到偷税的目的。这种行为不仅造成地区间增值税收入非正常转移,而且给国家财政收入造成损失。为堵塞税收漏洞,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就平销行为中有关增值税问题作出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应冲减的进项税金计算公式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此文件的出台,对抑制商业平销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有不合理的地方:一是平销返利的范围定得过大;二是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一概当作不含税价,没有考虑含税价的情形。该文件从2004年7月1日起进行了调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在一定程度上考虑经济运行中的实际情况,缩小了平销返利的范围。
相应地,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显然把“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当作含税价进行了换算,显得更加合理。
需要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还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什么叫“平销返利行为”?关于这一行为,税收上有什么特定的规定?
答:近期以来,在商业经营活动中出现了大量平销行为,即生产企业以商业企业经销价或高于商业企业经销价的价格将货物销售给商业企业,商业企业再以进货成本或低于进货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生产企业则以返还利润等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进销差价损失。据调查,在平销活动中,生产企业弥补商业企业进销差价损失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生产企业通过返还资金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损失,如有的对商业企业返还利润,有的向商业企业投资等。二是生产企业通过赠送实物或以实物投资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损失。目前,我们已发现有些生产企业赠送实物或商业企业进销此类实物时不开发票、不记账,以此来达到偷税目的。目前,平销行为基本上发生在生产企业和商业企业之间,但有可能进一步在生产企业与生产企业之间、商业企业与商业企业之间的经营活动中出现。
平销行为不仅造成地区间增值税收入非正常转移,而且具有偷、避税性质,给国家财政收入造成了损失。为堵塞税收漏洞,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并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就平销行为中有关增值税的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对于采取赠送实物或以实物投资方式进行平销经营活动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增值税征管稽查,大力查处和严厉打击有关的偷税行为。
二、自1997年1月1日起,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应冲减的进项税金计算公式如下: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平销行为的增值税处理技巧
在日常活动中,生产企业弥补商业企业进销差价损失的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生产企业通过返还资金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损失,如有的对商业企业返还利润,有的向商业企业投资等。
二是生产企业通过赠送实物或以实物投资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损失,已发现有些企业赠送实物或商业企业购进此类实物不开发票、不记账,以此来达到偷税目的。
[案例]
例:A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5年10月从另一纳税人处购得商品10000件,每件10元,合计货款100000元,税金17000元。供货方按10%进行返利,并用现金形式支付。
A企业购入商品时,会计账务处理为:
借:库存商品 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
贷:银行存款 117000
A企业在收到返利时,会计账务处理应为:
借:银行存款 11700
贷:库存商品 10000
(若结算后收到返利则应计入“主营业务成本”)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700
实务中,购买方直接从销售方取得货币资金、购买方直接从向销售方支付的货款中坐扣、购买方向销售方索取或坐扣有关销售费用或管理费用、购买方在销售方直接或间接列支或报销有关费用、购买方取得销售方支付的费用补偿等情况都应按返利原则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